💓本校愛心志工隊創立於民國85年,由本校學生之家長及熱心公益之社區人士組成,為無給榮譽職。
依任務主要分為圖書館志工、講經志工、故事志工、導護志工、環境志工、課輔志工等,協助校務推展,造福莘莘學子,功不可沒。
💓服務的項目及時間如下:
一、交通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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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上午 |
中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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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7:50 |
12:40~13:00 |
16:00~16:20 |
二、讀經課程指導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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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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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08:35 |
三、圖書室管理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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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上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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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2:00 |
14:00~16:00 |
四、學生學習輔導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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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每週一、三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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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08:35 |
五、環保組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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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每週一、四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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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08:35 |
附註說明:
一、
交通及圖書志工為每星期一~星期五
二、 服務時間視志工自己有空時間與隊長、副隊長或組長協調值勤。
三、 如欲加入志工隊,請洽24923397轉740、741輔導室主任或輔導組長。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5ve5EsnrIEFQ00UPH215tDPPl9phQ-CD/view?usp=sharing
💓歷任志工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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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姓名 |
備註(學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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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隊長 |
林慶輝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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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美莉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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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秀娥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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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姚 麗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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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淑芬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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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淑靜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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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滿美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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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徐竹秀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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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秀嫚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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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同上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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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同上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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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同上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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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徐秀貞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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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上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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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同上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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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同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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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張景鳳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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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同上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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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吳秋米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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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同上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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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林碧玲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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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同上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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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林碧蘭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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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同上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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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李秋滿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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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同上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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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席綵蔓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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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同上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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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同上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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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同上 |
114 |
💓組織章程(20201227通過):
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組織運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運作章程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簡稱「瑞城國小
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輔導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凡熱心的在校學生、畢業生之家長及社區人士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志願加入本隊為本校志工;本隊為志工性質,所有隊員及職務皆為無給職;隊員在校內
一切行事,皆應配合校方及各組執勤之規定執行任務。
第六條 本隊設隊長一人,對外代表本隊,綜理本隊各項業務推展。隊長由全體隊員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志工大會以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隊隊員需具備組長以上幹部經歷者,始具備隊長被選舉資格。
第七條 本隊設置副隊長二人,副隊長經該組別隊員推選,再由隊長聘任,襄助隊長處理本隊業務,隊長辭職或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由副隊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本隊隊員需入隊滿一年,始具備副隊長被任命資格。
第八條 本隊得依學校實際需求及校務推動設置各類組別,各組設置組長一人,推展各組活動及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各組組長由隊長、副隊長聘任。
第九條 本隊目前設置有交通導護組、班級讀經組、課業輔導組、圖書館組、環保組等五組,
每學年得依學校業務需要增減任務編組。
第十條 本隊為有利隊務推展,另設置行政編組,行政編組成員由隊長指派。行政組織設有文書組、財務組,文書組負責資料檔案管理及會議記錄,財務組負責管理及帳務整理,以及隊務活動辦理經費收入與支出。
第十一條 志工在報名時需選填一組為主要服務組別,如果有餘力要服務的志工,可選填跨組服務之組別,每人最多可跨三個組別,並以服務時間不衝突為原則。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每一學年度志工請假時數超過該執勤時數的二分之一者,暫停其該學年度第二次志工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重大傷病病假除外)
五、志工服務時數前學期未滿20小時或入隊未滿一年者,志工制服與志工旅遊酌收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事項。
二、確實執行本隊及隸屬單位分配之工作。
三、出席本隊及隸屬單位之各種會議。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主動且積極配合學校及本隊所舉辦之活動。
六、參加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七、志工應依據各組工作服務內容及時間執勤,並配合學校臨時交代事項。
八、志工因故未能執勤服務者,應先找其他組員調班,未能調班者再請告知該組組長,並請副隊長、組長調派其他組員代班。
九、志工應於執勤時間內簽到與簽退。每個月輔導室收回各組簽到簿並核發時數。
第四章 職權
第十四條 志工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研討及協助學校推展各項志工活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
一、研擬志工大會之提案。
二、處理志工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研擬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四、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隊每學年至少定期召開志工大會二次,第一次訂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始第一個月 ,第二次訂於下學期學年結束前一個月。會議中,隊長及各組組長得提出工作執行情形報告;各隊員得提出有關建設性之建議,由大會討論並做成決議。本會議邀請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家長會長列席。
第十七條 志工大會會議需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若隊長不克出席,可交付副隊長代為執行。隊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隊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 由隊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志工大會休會期間若有緊急或重要議題時,得召開臨時志工隊大會。由隊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志工大會須有全部隊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隊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始得決議,並交付執行。
第廿十條 隊長應於學期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幹部及各組會議。
第六章 獎勵
第廿一條 本隊隊員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招募或續聘,每學年下學期期末志工大會頒發感謝狀。
第廿二條 每學年舉辦一次志工自強活動,時間、地點由幹部會議決議後通知;每學年舉辦一次志工餐敘活動,時間、地點由志工幹部會議決議後通知。
第廿三條 不定期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舉辦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研習地點及日期依公文內容通知。
第廿四條 依據臺中市教育局志願服務法之獎勵辦法,推薦表揚。如受限提報人數,依在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隊所需經費依學校相關經費及家長會補助下支應。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六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審核及志工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