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隊

💓本校愛心志工隊創立於民國85年,由本校學生之家長及熱心公益之社區人士組成,為無給榮譽職。

依任務主要分為圖書館志工、講經志工、故事志工、導護志工、環境志工、課輔志工等,協助校務推展,造福莘莘學子,功不可沒。

💓服務的項目時間如下

一、交通志工:

服務時間

上午

中午

下午

07100750

12401300

16001620

二、讀經課程指導志工

服務時間

星期二

07500835

三、圖書室管理志工

服務時間

上午

下午

09001200

14001600

四、學生學習輔導志工

服務時間

每週一、三上午

07550835

五、環保組志工

服務時間

每週一、四上午

07550835

附註說明:

一、   交通及圖書志工為每星期一~星期五

二、  服務時間視志工自己有空時間與隊長、副隊長或組長協調值勤。

三、   如欲加入志工隊,請洽24923397740741輔導室主任或輔導組長。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5ve5EsnrIEFQ00UPH215tDPPl9phQ-CD/view?usp=sharing

💓歷任志工隊長:

任期

姓名

備註(學年度)

榮譽隊長

林慶輝

85

1

陳美莉

86

2

胡秀娥

87

3

 

88

4

李淑芬

89

5

張淑靜

90

6

林滿美

91

7

徐竹秀

92

8

王秀嫚

93

9

同上

94

10

同上

95

11

同上

96

12

徐秀貞

97

13

同上

98

14

同上

99

15

同上

100

16

張景鳳

101

17

同上

102

18

吳秋米

103

19

同上

104

20

林碧玲

105

21

同上

106

22

林碧蘭

107

23

同上

108

24

李秋滿

109

25

同上

110

26

席綵蔓

111

27

同上

112

28

同上

113

29

同上

114


💓組織章程(20201227通過)
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組織運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運作章程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簡稱「瑞城國小
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輔導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凡熱心的在校學生、畢業生之家長及社區人士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志願加入本隊為本校志工;本隊為志工性質,所有隊員及職務皆為無給職;隊員在校內
一切行事,皆應配合校方及各組執勤之規定執行任務。 
第六條 本隊設隊長一人,對外代表本隊,綜理本隊各項業務推展。隊長由全體隊員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志工大會以無記名票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隊隊員需具備組長以上幹部經歷者,始具備隊長被選舉資格。 
第七條 本隊設置副隊長二人,副隊長經該組別隊員推選,再由隊長聘任,襄助隊長處理本隊業務,隊長辭職或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由副隊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本隊隊員需入隊滿一年,始具備副隊長被任命資格。 
第八條 本隊得依學校實際需求及校務推動設置各類組別,各組設置組長一人,推展各組活動及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各組組長由隊長、副隊長聘任。 
第九條 本隊目前設置有交通導護組、班級讀經組、課業輔導組、圖書館組、環保組等五組,
每學年得依學校業務需要增減任務編組。 
第十條 本隊為有利隊務推展,另設置行政編組,行政編組成員由隊長指派。行政組織設有文書組、財務組,文書組負責資料檔案管理及會議記錄,財務組負責管理及帳務整理,以及隊務活動辦理經費收入與支出。 
第十一條 志工在報名時需選填一組為主要服務組別,如果有餘力要服務的志工,可選填跨組服務之組別,每人最多可跨三個組別,並以服務時間不衝突為原則。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每一學年度志工請假時數超過該執勤時數的二分之一者,暫停其該學年度第二次志工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重大傷病病假除外) 
五、志工服務時數前學期未滿20小時或入隊未滿一年者,志工制服與志工旅遊酌收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事項。 
二、確實執行本隊及隸屬單位分配之工作。
三、出席本隊及隸屬單位之各種會議。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主動且積極配合學校及本隊所舉辦之活動。
六、參加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七、志工應依據各組工作服務內容及時間執勤,並配合學校臨時交代事項。 
八、志工因故未能執勤服務者,應先找其他組員調班,未能調班者再請告知該組組長,並請副隊長、組長調派其他組員代班。 
九、志工應於執勤時間內簽到與簽退。每個月輔導室收回各組簽到簿並核發時數。 
第四章 職權 
第十四條 志工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研討及協助學校推展各項志工活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 
一、研擬志工大會之提案。 
二、處理志工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研擬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四、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隊每學年至少定期召開志工大會二次,第一次訂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始第一個月 ,第二次訂於下學期學年結束前一個月。會議中,隊長及各組組長得提出工作執行情形報告;各隊員得提出有關建設性之建議,由大會討論並做成決議。本會議邀請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家長會長列席。 
第十七條 志工大會會議需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若隊長不克出席,可交付副隊長代為執行。隊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隊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 由隊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志工大會休會期間若有緊急或重要議題時,得召開臨時志工隊大會。由隊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志工大會須有全部隊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隊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始得決議,並交付執行。 
第廿十條 隊長應於學期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幹部及各組會議。 
第六章 獎勵 
第廿一條 本隊隊員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招募或續聘,每學年下學期期末志工大會頒發感謝狀。 
第廿二條 每學年舉辦一次志工自強活動,時間、地點由幹部會議決議後通知;每學年舉辦一次志工餐敘活動,時間、地點由志工幹部會議決議後通知。 
第廿三條 不定期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舉辦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研習地點及日期依公文內容通知。 
第廿四條 依據臺中市教育局志願服務法之獎勵辦法,推薦表揚。如受限提報人數,依在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隊所需經費依學校相關經費及家長會補助下支應。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六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審核及志工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